第一条 为了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博物馆捐赠藏品,规范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博物馆受赠活动,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博物馆建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博物馆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实物、技术、劳务以及其他财产,下同)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人)可自愿向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博物馆捐赠。捐赠可以是货币、实物、劳务和服务,其形式包括捐款、捐物、义卖、义展等。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博物馆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捐赠应自愿、无偿。
3、严禁将捐赠款物挪作他用。
4、捐赠者意愿与学校利益相统一。
第五条 捐赠人可以向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博物馆无条件或者附条件地捐赠财产。其中,附条件捐赠财产的,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博物馆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约定下列条件:
按捐赠财物价值大小,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由学校分别给予捐赠人不同形式的荣誉和待遇:
1、授予捐赠人在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博物馆展区、展厅、展项或展品等冠名权。
2、为捐赠项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签字仪式,有关校领导出席捐赠仪式。
3、捐赠情况在学校校园网站、校报、校刊等新闻媒介报道。
4、捐赠情况在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博物馆网站予以公布。
5、回赠一定数量的礼品、纪念品。
6、颁发馆藏证书。
7、双方商定的其他回报方式。
第六条 接受捐赠的程序:
1、捐赠人向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2、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捐赠的期限和方式等问题。
3、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博物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
4、对捐赠者和有关人员进行示谢或表彰。
第七条 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但又难以确定的,由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八条 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博物馆可以根据捐赠人对博物馆的贡献大小,对捐赠人以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或者在布展展品注明捐赠人等方式进行奖励。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公开奖励的,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博物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九条 对协助捐赠人向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博物馆捐赠财产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博物馆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条 捐赠人向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博物馆捐赠财产,其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从境外向博物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事宜,由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博物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博物馆。
第十二条 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将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制度。捐赠的财产应当用于博物馆建设、文物征集和保护等方面。但捐赠人与博物馆就捐赠财产有约定用途的,博物馆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四条 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博物馆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守捐赠协议的约定,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捐赠人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博物馆将如实答复,对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将认真吸取和采纳。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博物馆。